第14屆全國青少年壁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依 據: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35036號函辦理。
二、宗 旨:辦理本會優秀壁球選手,獲得壁球運動甄試升學資格。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協會、台北市大安區運動中心
六、舉辦日期:101年10月27-28日(星期六、星期日)
七、舉辦地點:台北市大安區運動中心(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55號)
八、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參加資格與分組: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十、比賽項目:
國中組男子單打,國中組女子單打
高中組男子單打、高中組女子單打
十一、比賽方法:單淘汰制或循環賽制因比賽人數而定。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十二、比賽規則:採世界壁球總會2009年單打比賽規則
十三、報名手續:
(一)報名費:每校新台幣500元。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22日止。
(三)手續:詳實填寫報名表並附上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報名費以現金袋方式郵寄本會,用以審查資格並辦理保險事宜。
(四)報名地址:屏東市大安街23號
(五)連絡人:王文瑞 連絡電話:0933381201
十四、領隊會議:時間為101年10月27日、上午09:00。地點為台北市大安區運動中心會議室。
十五、錦標與獎勵:
(一)本項比賽為本會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十四至十五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十二至十四個,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十至十一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八至九個,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六至七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四至五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或參賽隊(人)數在三名以內,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惟本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另有關競賽規程內容,實際各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三)男、女各項前六名均頒發獎品與證書,其餘名次頒發證書
十六、懲 戒:
(一)球員於比賽時間發佈後,逾時十五分鐘未出場者,判該球員棄權。
(二)嚴格禁止教練、家長於場外以任何方式指導,場外任何人等也不得參與判決。違反者判其在場球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一分,第三次以後罰一局或判失格。
(三)為了比賽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及出場順序大會有權調度,各球員不得異議。
(四)參加比賽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五)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球員不得異議。
(六)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七)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本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
十七、附 則:
(一)比賽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合法之申訴,依比賽規則11條辦理,並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
為終決。
(三)競賽期間會場內人員,均由本會投保每人最高新台幣貳佰萬元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八、本規程如有修正,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以上內容如有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一、依 據: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競字第1010035036號函辦理。
二、宗 旨:辦理本會優秀壁球選手,獲得壁球運動甄試升學資格。
三、指導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教育部、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五、協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壁球協會、台北市大安區運動中心
六、舉辦日期:101年10月27-28日(星期六、星期日)
七、舉辦地點:台北市大安區運動中心(台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55號)
八、參加單位:以學校為單位、不得跨校組隊
九、參加資格與分組:取消運動績優生甄審,甄試資格之年齡限制,惟其仍應符合法令規定入學、就學年齡之限制。
十、比賽項目:
國中組男子單打,國中組女子單打
高中組男子單打、高中組女子單打
十一、比賽方法:單淘汰制或循環賽制因比賽人數而定。採五局三勝制、每局11分。
十二、比賽規則:採世界壁球總會2009年單打比賽規則
十三、報名手續:
(一)報名費:每校新台幣500元。
(二)日期:自即日起至10月22日止。
(三)手續:詳實填寫報名表並附上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連同報名費以現金袋方式郵寄本會,用以審查資格並辦理保險事宜。
(四)報名地址:屏東市大安街23號
(五)連絡人:王文瑞 連絡電話:0933381201
十四、領隊會議:時間為101年10月27日、上午09:00。地點為台北市大安區運動中心會議室。
十五、錦標與獎勵:
(一)本項比賽為本會符合教育部訂頒「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升學輔導辦法」之比賽,凡參加本競賽,其實際參賽隊(人)數在十六個以上,獲得最優級組前八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十四至十五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七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十二至十四個,獲得最優級組前六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十至十一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五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八至九個,獲得最優級組前四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六至七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三名;或參賽隊(人)數在四至五個,獲得最優級組前二名;或參賽隊(人)數在三名以內,獲得最優級組第一名。得依該辦法申請甄試輔導升學。惟本比賽於同學年度中等學校運動聯賽或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等賽會中列為競賽種類時,依規定將不具有前述運動績優生甄試資格。
(二)另有關競賽規程內容,實際各參賽隊(人)數僅一個者,不辦理該項(組)比賽。
(三)男、女各項前六名均頒發獎品與證書,其餘名次頒發證書
十六、懲 戒:
(一)球員於比賽時間發佈後,逾時十五分鐘未出場者,判該球員棄權。
(二)嚴格禁止教練、家長於場外以任何方式指導,場外任何人等也不得參與判決。違反者判其在場球員,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罰一分,第三次以後罰一局或判失格。
(三)為了比賽進行順利,場地安排及出場順序大會有權調度,各球員不得異議。
(四)參加比賽應攜帶國民身份證,或附有照片且蓋有學校印鑑之在學證明,以備查驗。
(五)如遇特殊事故必須更改賽程時,經主辦單位口頭或書面通知,各球員不得異議。
(六)不服從裁判及裁判長之判決,及不遵守比賽條例規定者即取消比賽資格。
(七)如有抗議事件,須於事實發生半小時內提具正式抗議書送本會審查,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以本會之判決為終結不得再行抗議,抗議成立,保證金退回。
十七、附 則:
(一)比賽中發生爭議時,如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依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合法之申訴,依比賽規則11條辦理,並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
為終決。
(三)競賽期間會場內人員,均由本會投保每人最高新台幣貳佰萬元之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十八、本規程如有修正,由本會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
以上內容如有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壁球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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